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