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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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張徐順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家綉 、 楊玉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