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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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一號抗告人 馮正文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或其他法定原因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馮正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一○二年七月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因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一○二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已被羈押五個月,且原審已審結,抗告人並坦承犯行,亦有固定住居所,已無羈押必要,況抗告人家中經濟拮据,祖母心臟開刀住院,均有待抗告人返家料理,若停止羈押,將按時報到云云,徒憑己見,對原審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許錦印法官陳春秋法官周政達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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