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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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 陳秀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仍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叁拾伍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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