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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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05號聲請人 楊育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李阿春 (男)」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阿春(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