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4號原告 莊維豪 被告 顏國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