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紘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園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3年10月20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
103年10月28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張玉茹┌────────────────────────────────────────────────────┐│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紘宥工程有限│大滿生物科技股│第一銀行楠│00000000│5萬1806元│103年10月7日│FB0000000│││公司沈園升│份有限公司│梓分行││││││││(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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