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進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進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富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進富因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4年4月22日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足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