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953號聲明人丙○○
丁○○乙○○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鄉○○村○鄰○○○街○巷○號7樓之2)於94年3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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