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和解筆錄96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就本院96年易字第745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刑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許必奇書記官金和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且被告已於民國
96年6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23法庭當庭給付參拾萬元現金給原告點收無訛。
二、原告表示以後不會再對被告就被告被訴之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案號:板檢95年度偵字第28404號)提出任何刑事告訴、告發或自訴,也不會對被告提出任何民事賠償請求。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6年易字第745號甲○○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九庭
書記官金和國法官許必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