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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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696號原告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於辯論期日請求本院告知第三人丁○○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向本院提出書狀,再由本院送達與第三人及原告,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補正書狀。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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