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增減土地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辛○○
己○○
號18庚○○
段17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被告戊○○○
丁○○甲○○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增減土地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976,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附表:
┌─────┬────────┬──────┬───────┬────────┐│訴之聲明│每月租金調整額度│每台斤之金額│請求調整時間│原告因調整租金所│││/單位:台斤│/單位:元││受利益/單位:元│├─────┼────────┼──────┼───────┼────────┤│第一項│(0000-000)/12│65111.8≒│92年6月13日至│7,68242=│││≒651│7,682│96年1月1日│322,644│││││(約42個月)││├─────┼────────┼──────┼───────┼────────┤│第二項│(10,169-325)/│82011.8≒│96年1月1日至│9,67618=│││12≒820│9,676│97年7月30日│174,168│││││(約18個月)││├─────┼────────┴──────┴───────┴────────┤│第三項│請求給付欠租40,675台斤11.8元(每台斤之金額)=479,965元│├─────┴────────────────────────────────┤│第一、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22,644+174,168+479,965=976,7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