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A01
A02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亞哲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03、A04、A05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961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依上訴聲明及意旨,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不動產僅計算編號2),上訴人就分割遺產之可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萬2,953元【計算式:(不動產668萬8,894元×2/10=133萬7,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存款498萬5,727元+股票65萬2,207元=563萬7,934元×2/5,225萬5,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A03應再各給付上訴人特留分的金錢補償332萬3,426元,以上合計1023萬9,805元(計算式:3,592,953+3,323,426+3,323,4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0,91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的11萬8,957元,尚應補繳6萬1,961元(計算式:180,918-118,957),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間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一)不動產
編號
內 容
權利範圍
價 值
上訴人主張分配方式
1
廣州市○○區○○鎮○○路○○○○○○0○0○0000號房屋
全部
2679萬9,291元
由A03單獨取得。
2
中國海南省海口市○○○路0號○○廣場○○大廈00樓房屋
全部
668萬8,894元
上訴人A01、A02、被上訴人A04、A05各受分配1/10,被上訴人A03取得6/10
(二)存款
編號
金 融 機 構
金 額
上訴人主張分配方式
1
花旗(台灣)銀行
53萬1,684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花旗(台灣)銀行
199元
3
花旗(台灣)銀行
1,177元
4
4,530元
5
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
8萬8,860元
6
合作金庫三重分行
4,288元
7
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
(再轉繼承乙○○)
103萬8,087元
8
三重農會本會
(再轉繼承乙○○)
355元
9
三重正義郵局
(再轉繼承乙○○)
2萬8,655元
10
(帳號末3碼:786,人民幣11,596.83元,匯率:4.502元)
5萬2,208元
(計算式:11,596.83x4.502=52,208.9287)
11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108,人民幣718,546.25元,匯率:4.502元)
323萬4,895元
(計算式:718,546.25x4.502=3,234,895.22)
12
(帳號末3碼:048,人民幣175.44元,匯率:4.502元)
789元
(計算式:175.44x4.502=789.83088)
(三)股票
編號
名 稱
股 數
金 額
上訴人主張分配方式
1
中華紙漿
1萬3,052股
15萬0,75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中國鋼鐵
200股
5,060元
3
127股
2,597元
4
6,000股
49萬3,800元
5
2萬股
0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 張正元 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A01
1/5
2
A02
1/5
3
A03
1/5
4
A04
1/5
5
A0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