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A01

A02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亞哲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03、A04、A05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961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依上訴聲明及意旨,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不動產僅計算編號2),上訴人就分割遺產之可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萬2,953元【計算式:(不動產668萬8,894元×2/10=133萬7,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存款498萬5,727元+股票65萬2,207元=563萬7,934元×2/5,225萬5,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A03應再各給付上訴人特留分的金錢補償332萬3,426元,以上合計1023萬9,805元(計算式:3,592,953+3,323,426+3,323,4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0,91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的11萬8,957元,尚應補繳6萬1,961元(計算式:180,918-118,957),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間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一)不動產

編號

 內  容

權利範圍

價 值

上訴人主張分配方式

 1

廣州市○○區○○鎮○○路○○○○○○0○0○0000號房屋

全部

2679萬9,291元

由A03單獨取得。

 2

中國海南省海口市○○○路0號○○廣場○○大廈00樓房屋

全部

668萬8,894元

上訴人A01、A02、被上訴人A04、A05各受分配1/10,被上訴人A03取得6/10

(二)存款  

編號

金 融 機 構

 金  額

上訴人主張分配方式

1

花旗(台灣)銀行

53萬1,684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花旗(台灣)銀行

199元

3

花旗(台灣)銀行

1,177元

4

兆豐銀行天母分行

4,530元

5

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

8萬8,860元

6

合作金庫三重分行

4,288元

7

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

(再轉繼承乙○○)

103萬8,087元

8

三重農會本會

(再轉繼承乙○○)

355元

9

三重正義郵局

(再轉繼承乙○○)

2萬8,655元

10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786,人民幣11,596.83元,匯率:4.502元)

5萬2,208元

(計算式:11,596.83x4.502=52,208.9287)

11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108,人民幣718,546.25元,匯率:4.502元)

323萬4,895元

(計算式:718,546.25x4.502=3,234,895.22)

12

中國交通銀行

(帳號末3碼:048,人民幣175.44元,匯率:4.502元)

789元

(計算式:175.44x4.502=789.83088)

(三)股票

編號

名  稱

 股 數

金 額

上訴人主張分配方式

1

中華紙漿

1萬3,052股

15萬0,75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中國鋼鐵

200股

5,060元

3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7股

2,597元

4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6,000股

49萬3,800元

5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萬股

0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 張正元 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A01

1/5

2

A02

1/5

3

A03

1/5

4

A04

1/5

5

A0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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