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告 孫嘉誼

被告 楊明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5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

法官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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