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調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245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及訴狀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訴外人 謝新助 請求分割遺產,惟未於訴狀記載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說明,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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