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王定國

王以明

葉順香

被告 吳祖超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 律師

吳祖龍

有限責任新北市櫻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被告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被告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告瑞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被告 觔斗雲 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程克琳

                   法 官王星富

                   法 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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