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王定國
被告 吳祖超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 律師
有限責任新北市櫻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被告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告瑞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被告 觔斗雲 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程克琳
法 官王星富
法 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