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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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少連偵字第四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3 年度 訴緝 字第 271 號(84.06.19)
  • 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度 上訴 字第 4797 號(84.12.22)
  • 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 上更(一) 字第 450 號(85.11.25)
  • 最高法院 86 年度 台上 字第 1012 號判決(86.02.2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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