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 劉家蓁 被告 陳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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