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告 金勝龍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 江東興 法定代理人 江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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