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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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6號再審原告 陳楷楨 再審被告彰化縣二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詩傑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1890元,請再審原告如期繳納。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