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5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誠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653號、112年度偵字第2858號、第7455號、第9131號、第14653號、第19932號、第21033號、第24457號、第26259號、第26478號、第26490號、第29248號、第29256號、第32227號、第34341號、第34350號、第35667號、第35912號、第35954號、第36317號、第36535號、第36536號、第36537號、第45640號、第46205號、第51552號、第52607號、第53669號、第56787號、第56822號、第58325號、第58596號、113年度偵字第2100號、第3103號、第355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軍偵字第180、278號、113年度偵字第24505、26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誠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誠威知悉一般人可自行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之用,實無收取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而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該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被害人財物之犯罪工具,以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仍基於縱使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為報酬,於下述時、地,接續於下列時間,將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㈠於民國111年7月16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將其於同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所屬經銷商門市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㈡於111年7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4日期間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將其於111年7月22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所屬經銷商門市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上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黃誠威提供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登錄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驗證,而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公司)及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簡單支付公司)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電子支付帳戶後,即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 周冠廷 等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以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驗證而取得之電子支付帳戶。嗣因如附表所示之周冠廷等人察覺受騙而分別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㈢黃誠威於111年9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6日期間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將其於111年9月20日,向遠傳電信所屬經銷商門市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上述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黃誠威提供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1年9月23日前某時,以暱稱「 陳俊彥 」之身分,在臉書社團「台中租屋資訊交流,最完整的租屋資訊」刊登虛偽不實之租屋廣告,並於名片上登載上開門號,適 張敏渝 瀏覽上開廣告後,信以為真,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上開門號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陳俊彥」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排第一順位看屋需支付2個月訂金云云,張敏渝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3萬2000元至PHAMDINHTUE(已另發布通緝)所交付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嗣張敏渝發現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黃誠威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無信任關係之他人後,該人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之用,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於提領、轉帳後即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於不違背其本意情形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5萬元為代價,接續於下列時、地,將下述帳戶提供與他人使用:㈠於111年11月底某日,在臺中市大雅區某統一超商門市,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藉以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㈡於111年12月21日、28日,在臺北市不詳地點,將其以陽評企業社及負責人黃誠威名義分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第一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陽信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均交付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藉以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並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帳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洪嘉蔚 、 廖村林 、 徐寶琳 、 周順文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劉坤 祐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林宗信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周建國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吳惠玲 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陳政宏 、 蕭乙梅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陳玠彤 、 莊琬淑 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劉名傑 、 林煉坤 、 翁苑玲 、 洪月英 、 陳秀琪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唐聿森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張譯云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鍾沛豪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王冠民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 黃茹綺 、 吳書吟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張敏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廖宜蓁 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郭鳳祥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陳素姿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白詠鑫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陳郁麒 、周冠廷、 何欣靜 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黃雲綺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張培智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施怡婷 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 劉魯珍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及 謝仕政 、 盧心梅 、 楊佳修 、 江政勳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羅澤聰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葉叡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及該署檢察官簽分並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黃誠威(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於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93-278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院所引用以下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48653卷第109頁、軍偵180卷第775、796-797頁、本院卷第211、275-27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敏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7455卷第49-53頁)、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於警詢所述情節大致相符(出處詳如附表一、二),並有被告之遠傳電信、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臉書貼文、對話紀錄、交易畫面擷圖、通話紀錄及名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在卷可稽(見偵2858卷第113-121頁、偵7455卷第27、55-69、71-73、75-79、81頁),及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位所示之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上開各次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並自同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中間法);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現行法),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1.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則將該條次變更為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行為時法)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中間法)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⑴被告本案於偵詢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符合112年6月14日修
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規定,惟被告並未繳回全部所得財物5萬元,故不符合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乃對法院裁量諭知「
宣告刑」所為之限制,適用之結果,實質上與依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而量處較原法定本刑上限為低刑罰之情形無異,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事項。
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就有期徒刑部分
為2月以上7年以下,然因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超過普通詐欺罪最重本刑5年,故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後,其處斷刑範圍為「1月以上5年以下」。又本件被告幫助他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金額未達1億元,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則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後,其處斷刑範圍為「3月以上5年以下」。由於新法於具體宣告刑上之最高刑度與舊法相等,而最低刑度則高於舊法,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77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乃係基於不確定之幫助故意,分別提供其人頭門號、人頭帳戶予不詳之詐欺正犯作為詐騙、洗錢使用,所為乃係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屬於幫助犯之性質。又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予詐欺正犯使用,再由詐欺正犯對附表二所示之各告訴人施行詐術,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匯款至被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中,復由詐欺正犯自上開帳戶將款項轉出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藉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則本案詐騙集團前開轉匯或提領款項之行為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犯行,被告所為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則屬幫助洗錢之行為。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軍偵字第180、278號、113年度偵字第24505、2640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當庭諭知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見本院卷第205-210頁),已足以保障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此敘明。
四、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自111年7月16日某時、同年7月22日起至同年8月14日間之某日、同年9月23日前某時,先後提供多支門號予詐欺正犯使用,且交付對象均相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自111年11月底某日、同年12月21日、28日某時,先後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予詐欺正犯使用,且交付對象均相同,可見被告交付門號、帳戶之行為,乃係分別基於接續之犯意而為之,堪認各次交付門號、帳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係以一個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及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六、查被告乃係於不同時間,將其人頭門號與人頭帳戶分別賣給不同之對象,且販賣人頭門號與販賣帳戶之報酬計算方式亦有差異,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211頁),堪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販賣門號、販賣帳戶之行為,顯然是出於不同之犯意,分別為之,為數罪之關係,應予以分論併罰。
七、刑之減輕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又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前揭幫助洗錢犯行,業如前述,爰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為貪圖獲取報酬,而為上開提供人頭門號、人頭帳戶之行為,以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法行為,致使附表一、二所示各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且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並因此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幕後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而助長財產犯罪之風氣,所為實屬不該;又考量被告雖已坦承犯行,然本件事證極明,被告之自白對於司法資源節省之貢獻度尚屬有限,又被告雖與被害人洪嘉蔚、江政勳達成調解,惟實際上並未遵期履行調解條件,且並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調解,亦未賠償任何被害人之損失等情,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93-295、297-298頁),難認被告有實際做出任何彌補其犯行之行為;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又考量本件被害人人數眾多,且附表一、二所示各被害人受騙總金額分別高達16萬2469元、4782萬9102元,其中附表二詐騙及洗錢之總額度更屬難以彌補之極鉅額之財產損害,造成許多家庭因此陷入財務困難,甚至面臨家庭破碎之危機,故本件理應對被告予以從重量刑,以貫徹刑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並適切地嚇阻詐欺犯罪之猖獗泛濫,暨被告自 陳學歷 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白牌司機,經濟狀況勉持,不需要扶養其他人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7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拘役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之性質,非屬刑罰,而是類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因此沒收並無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適用,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以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是以,關於本案洗錢標的之沒收,應適用113年8月2日施行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合先敘明。又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然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沒收之,而採取義務沒收主義。惟查,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取得或朋分各被害人匯入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款項,被告對於洗錢標的之款項並無事實上處分權限,倘若仍對被告予以沒收實屬過苛,難認符合比例原則,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裁量後不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本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併此敘明。
(二)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自陳有獲報報酬6000元(見偵48653卷第108-109頁、本院卷第211頁),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自陳有獲得報酬5萬元(見偵48653卷第108-109頁、軍偵180卷第771、796頁),核屬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雖有與被害人洪嘉蔚、江政勳調解成立,然實際上並未為任何賠償,有如前述,故不能於上開沒收金額當中予以扣除,併此敘明。
伍、退併辦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3年度偵字第10196號移送併辦被告對被害人 吳啟誌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部分,然因本案已於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27日宣判,有本院113年6月26日審判筆錄、展延宣判期日之裁定在卷可佐,而公訴人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即同年9月19日,始函送本院併案審理,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16日桃檢 秀珍 113偵10196字第1139120978號函文所蓋本院收文戳章1枚附卷為憑,則上開併案部分既係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予退併辦,另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弘祥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以前開行動電話申辦之電子支付帳戶詐欺集團詐騙匯款之方式匯款時間、金額證據出處1(112年度偵字第21033號)周冠廷(提告)一卡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驗證)佯裝出售Airpodpro商品。111年7月19日11時57分許、3500元1.證人周冠廷於警詢之證述(偵21033卷第31-33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033卷第67-69、71-75頁)3.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驗證手機門號歷程、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及交易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4日儲字第1110939970號函檢附全錦盛帳戶開戶資料(偵21033卷第41-47、49-53、55-61頁)2(112年度偵字第21033號)何欣靜(提告)一卡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驗證)佯裝出售二手吸塵器、清淨機商品。111年7月19日12時8分許、500元1.證人何欣靜於警詢之證述(偵21033卷第35-38頁)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033卷第79-81、83-85、87-89頁)3.臉書交易平台、賣家臉書資訊、聊天截圖、一卡通交易詳細資訊、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黃誠威】(偵21033卷第91-101、103、110頁)4.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驗證手機門號歷程、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及交易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4日儲字第1110939970號函檢附全錦盛帳戶開戶資料(偵21033卷第41-47、49-53、55-61頁)3(112年度偵字第2858號) 陳郁騏 (提告)一卡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驗證)佯裝出售電車商品。111年7月19日11時9分許、3500元1.證人陳郁騏於警詢之證述(偵2858卷第33-35頁)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58卷第61-63、69-71頁)3.社團網頁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偵2858卷第79-87、79-87頁)4.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驗證手機門號歷程、交易明細(偵2858卷第37-43頁)4(112年度偵字第53669號)施怡婷(提告)一卡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驗證)佯裝出售精品包包。111年7月19日11時50分許、1萬8,000元1.證人施怡婷於警詢之證述(竹檢偵1824卷第9頁正反)2.彰化縣警察局西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檢偵1824卷第20-21、22-23頁)3.臉書網頁截圖、對話紀錄及台新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遠傳資料查詢【0000000000、黃誠威】(竹檢偵1824卷第25-28、42頁)4.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驗證手機門號歷程、交易明細(竹檢偵1824卷第14-15頁)5(112年度偵字第51552號) 黃茹琦 (提告)一卡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驗證)佯稱黃茹琦之蝦皮帳號無法下單而要求告訴人黃茹琦依指示操作匯款。①111年7月19日17時10分許、4萬9987元②111年7月19日17時13分許、4萬9981元1.證人黃茹琦於警詢之證述(偵51552卷第177-18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2552卷第203-205、209-211、223-225頁)3.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黃誠威】、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一卡通字第1121124126號函檢附IPASSMONEY持有人相關資料(偵52552卷第135、235-243頁)4.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驗證手機門號歷程、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3118號函檢附 柯婷怡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儲字第1110950709號函檢附柯婷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清單(偵52552卷第95-103、105-117頁)6(111年度偵字第48653號)洪嘉蔚(提告)簡單支付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以電話門號0000000000驗證)佯裝買家向洪嘉蔚購買遊戲帳號,要求洪嘉蔚至交易網站註冊,洪嘉蔚發現買家匯入其上開交易網站帳戶內之款項無法提領,對方告知須匯款後才能提領,洪嘉蔚遂依對方指示匯款。111年8月14日16時32分許、5001元1.證人洪嘉蔚於警詢之證述(偵48653卷第19-21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8653卷第45、47、49-55頁)3.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黃誠威】、交易結果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48653卷第31、35-43頁)4.簡單支付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之會員資料及帳戶轉帳紀錄(偵48653卷第27-29頁)總金額加計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共為16萬2469元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證據出處1(112年度偵字第9131號)廖宜蓁(提告)以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20日10時1分許、5萬元②同年12月26日10時6分許、10萬元中信銀帳戶1.證人廖宜蓁於警詢之證述(偵9131卷第21-25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131卷第61-64頁)3.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9131卷第69、71、75-80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131卷第27-58頁)2(112年度偵字第24457號)唐聿森(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14日9時4分許、5萬元②同年12月23日8時51分許、5萬元③112年1月4日8時54分許、5萬元同上1.證人唐聿森於警詢之證述(偵24457卷第17-2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457卷第83-101、103-105頁)3.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畫面、存款帳戶查詢畫面(偵24457卷第21-35、39頁)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73186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4457卷第49-75頁)3(112年度偵字第19932號) 劉吉軒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14日10時4分許、3萬元同上1.證人劉吉軒於警詢之證述(偵19932卷第41-4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932卷第57-58、63-64頁)3.交易結果截圖、APP網站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19932卷第69-97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9932卷第47-49頁)4(112年度偵字29248號) 王仲雲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22日12時24分許、60萬元②同年12年26日15時42分許、78萬4070元同上1.證人王仲雲於警詢之證述(偵29248卷第25-2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248卷第55-56頁)3.存摺封面、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偵29248卷第79、83、87-95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9248卷第29-53頁)5(112年度偵字14653號) 劉坤祐 (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21日8時40分許、50萬元②同年12月22日8時40分許、200萬元③同年12月23日8時47分許、50萬元④同年12月23日11時23分許、30萬元⑤同年12月28日13時8分許、200萬元⑥同年12月28日14時41分許、5萬元⑦同年12月28日14時44分許、5萬元⑧同年12月28日14時46分許、5萬元同上1.證人劉坤祐於警詢之證述(偵14653卷第23-25頁)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653卷第69-72頁)3.劉坤祐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畫面(偵14653卷第95-99、100-110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653卷第35-66頁)6(112年度偵字14653號) 傅承華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22日10時50分許、5萬元②同年12月23日9時許、5萬元同上1.證人傅承華於警詢之證述(偵14653卷第27-2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653卷第77-79、81-83頁)3.LINE對話紀錄(偵14653卷第111-158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653卷第35-66頁)7(112年度偵字14653號) 徐佳妤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13日10時12分許、120萬元②同年12月16日9時16分許、60萬元③同年12月23日11時55分許、6萬元同上1.證人徐佳妤於警詢之證述(偵14653卷第31-33頁)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653卷第89-92頁)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國泰銀行帳戶交易畫面、詐騙網站畫面及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偵14653卷第163、165-166、172-204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653卷第35-66頁)8(112年度偵字58325號)林宗信(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14日9時18分許、30萬元同上1.證人林宗信於警詢之證述(偵58325卷第21-24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8325卷第29-30、31-35頁)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LINE對話紀錄(偵58325卷第43、47-54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8325卷第37-40頁)9(112年度偵字26490號)王冠民(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15日9時19分許、10萬元②同年12月27日8時54分許、8萬元同上1.證人王冠民於警詢之證述(偵26490卷第25-30頁)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490卷第33、35-39、45-47頁)3.轉帳交易結果通知、LINE對話紀錄(偵26490卷第51、56-59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90卷第77-96頁)10(112年度偵字32227號)周建國(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3日10時52分許、6萬元同上1.證人周建國於警詢之證述(偵32227卷第43-45頁)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227卷第47-49、51-52、57頁)3.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32227卷第67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2227卷第93-124頁)11(112年度偵字36537號)吳惠玲(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27日8時54分許、2萬103元②同年12月27日9時22分許、1萬元同上1.證人吳惠玲於警詢之證述(偵36537卷第21-25頁)2.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6537卷第19、27-32、35-36頁)3.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LINE】與亞馨、全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聊天紀錄(偵36537卷第41、43-52、53-67頁)12(112年度偵字56822號)陳政宏(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16日10時37分許、5萬元②同年12月16日10時45分許、5萬元③同年12月20日11時14分許、3萬元④同年12月27日11時13分許、4萬5000元⑤同年12月28日11時18分許、2萬元同上1.證人陳政宏於警詢之證述(偵56822卷第61-65、25-2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6822卷第69-70頁)3.LINE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偵56822卷第83-99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6822卷第31-37頁)13(112年度偵字56822號)蕭乙梅(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16日9時20分許、3萬2785元同上1.證人蕭乙梅於警詢之證述(偵56822卷第107-10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6822卷第111-113、121頁)3.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LINE對話截圖、APP網站畫面(偵56822卷第127、129-145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6822卷第31-37頁)14(112年度偵字56822號) 莊貴武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15日8時52分許、10萬元同上1.證人莊貴武於警詢之證述(偵56822卷第147-148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6822卷第151-155頁)3.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偵56822卷第167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6822卷第31-37頁)15(112年度偵字56822號) 林依貞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0日12時59分許、2萬元同上1.證人林依貞於警詢之證述(偵56822卷第171-17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6822卷第173-174、177-179頁)3.交易明細畫面截圖、LINE對話截圖、永豐銀行金融卡(偵56822卷第181、187-195、201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6822卷第31-37頁)16(112年度偵字26478號)陳玠彤(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15日9時57分許、1萬元②同年12月16日11時1分許、1萬6000元同上1.證人陳玠彤於警詢之證述(偵26478卷第93-97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478卷第89、99-101、103-104、111-112頁)3.臺幣轉帳結果畫面(偵26478卷第118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78卷第63-85頁)17(112年度偵字26478號)莊琬淑(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7日9時8分許、50萬元同上1.證人莊琬淑於警詢之證述(偵26478卷第183-187頁)2.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478卷第175、201、261-263、297-299、301-303頁)3.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截圖、交易紀錄(偵26478卷第283、307-329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78卷第63-85頁)18(112年度偵字26478號) 蕭詠升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0日9時58分許、6萬元同上1.證人蕭詠升於警詢之證述(偵26478卷第337-341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478卷第375-377、379、391頁)3.匯款紀錄、中國信託匯款帳戶、書籍照片、LINE對話紀錄(偵26478卷第381-389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78卷第63-85頁)19(112年度偵字34350號)劉名傑(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15日10時31分許、30萬元同上1.證人劉名傑於警詢之證述(偵34350卷第187-191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350卷第195-197、199-200、207-208頁)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偵34350卷第219、235-247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紀錄(偵34350卷第81-137頁)20(112年度偵字34350號)林煉坤(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6日9時57分許、21萬元同上1.證人林煉坤於警詢之證述(偵34350卷第249-25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4350卷第253-254、267-269、287-289頁)3.遭詐騙過程、匯款單及LINE對話紀錄(偵34350卷第271-286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紀錄(偵34350卷第81-137頁)21(112年度偵字34350號) 陳潔玉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0日13時41分許、20萬元同上1.證人陳潔玉於警詢之證述(偵34350卷第291-293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偵34350卷第297-298、321-325頁)3.匯款紀錄、LINE對話截圖(偵34350卷第307-319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紀錄(偵34350卷第81-137頁)22(112年度偵字34350號)翁苑玲(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3日14時13分許、3萬7144元同上1.證人翁苑玲於警詢之證述(偵34350卷第331-333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350卷第329、343-344、351-353、355-356頁)3.LINE對話紀錄、APP內部介面(偵34350卷第357-397、400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IP紀錄(偵34350卷第81-137頁)23(113年度偵字第3103號)陳秀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2月6日11時33分許、2萬元②同年2月6日11時34分許、1萬元③同年2月6日11時35分許、3萬元④同年2月6日11時36分許、3萬元⑤同年2月8日9時39分許、3萬元⑥同年2月8日9時41分許、2萬元先匯入 曾永華 (另案由警方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後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將帳戶內款項其中58萬5000元轉匯至黃誠威提供之第一銀行帳戶內1.證人陳秀琪於警詢之證述(偵3103卷第57-61頁)2.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103卷第63-65、71-72、73-77、83、89-91頁)3.匯款交易明細、APP畫面、LINE截圖、對話紀錄(偵3103卷第121-122、127-207頁)4.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陽評企業社)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曾永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103卷第37-41、45-51頁)24(113年度偵字第2100號)郭鳳祥(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2年2月7日14時50分許、10萬元先匯入曾永華(另案由警方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後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將帳戶內款項轉匯至黃誠威提供之第一銀行帳戶內1.證人郭鳳祥於警詢之證述(偵2100卷第93-97、99-10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100卷第111、117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LINE對話截圖、借據、虛擬貨幣買賣契約、面交地點相片(偵2100卷第123、127-141頁)4.第一商業銀行內湖分行2023/7/13一內湖字第66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曾永華)帳戶交易明細(偵2100卷第79-92、159-164頁)25(112年度偵字第35667號)白詠鑫(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16日10時17分許、30萬元②同年1月17日8時25分許、32萬元先匯入 廖國勝 (另案由警方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後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將帳戶內款項其中15萬9000元轉匯至黃誠威提供之合作金庫帳戶內1.證人白詠鑫於警詢之證述(偵35667卷第33-36頁)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667卷第37-38、41、43-44、49-50頁)3.假詐騙APP、網站畫面、LINE對話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偵35667卷第51-80、82-85頁)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內湖分局112年5月15日合金內湖字第1120001540號函檢附黃誠威(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廖國勝)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5667卷第21-26、97-111頁)26(112年度偵字第36536號)徐寶琳(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13日10時46分許、10萬元②同年1月30日13時14分許、20萬元黃誠威提供之陽信銀行帳戶1.證人徐寶琳於警詢之證述(偵36536卷第17-20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偵36536卷第31、33-34、39、43、47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金融卡影本、投資網站頁面、與犯嫌對話紀錄(偵36536卷第57-61、63-85頁)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7270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36536卷第93-99頁)27(112年度偵字第26259號) 潘達雄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2年1月30日13時10分許、3萬元同上1.證人潘達雄於警詢之證述(偵26259卷第19-23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警示帳戶通報單(偵26259卷第97、101-103、105-107、119-123、125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LINE對話紀錄(偵26259卷第47、49-89頁)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6624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2年10月1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34176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之開戶資料(偵26259卷第27-41、157-165頁)28(112年度偵字第45640號)黃雲綺(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2年1月30日12時52分許、6萬5000元同上1.證人黃雲綺於警詢之證述(偵45640卷第71-72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640卷第73-77、83-84頁)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黃雲綺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APP畫面截圖、LINE對話截圖(偵45640卷第85、93-97、99-103頁)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13676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45640卷第25-63頁)29(112年度偵字第29256號)陳素姿(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13日8時28分許、200萬元②同年1月30日8時41分許、200萬元③同年1月30日8時48分許、100萬元④同年2月2日8時47分許、100萬元同上1.證人陳素姿於警詢之證述(偵29256卷第27-3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偵29256卷第47-51頁)3.臺幣轉帳畫面截圖(偵29256卷第61頁)4.商業登記抄本、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29256卷第65-77頁)30(112年度偵字第34341號)廖村林(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12日10時59分許、5萬元②同年1月12日11時1分許、5萬元③同年1月13日8時40分許、5萬元④同年1月13日8時43分許、5萬元⑤同年1月16日8時54分許、10萬元⑥同年1月30日9時23分許、55萬元⑦同年2月1日9時4分許、43萬元⑧同年2月3日9時25分許、52萬元⑨同年2月6日8時58分許、23萬元⑩同年2月7日10時34分許、106萬元同上1.證人廖村林於警詢之證述(偵34341卷第89-99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偵34341卷第29-31、33、39、58頁)3.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新臺幣轉帳畫面、LINE對話截圖(偵34341卷第41-50頁)4.陽信商業銀行陽評企業社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4341卷第61-73頁)31(112年度偵字第35954、46205號) 陳白蓮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2年1月4日10時36分許、20萬元同上1.證人陳白蓮於警詢之證述(偵35954卷第37-40、41-4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5954卷第45-47、53、95-97頁)3.陳白蓮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APP網站截圖(偵35954卷第67-75、77-81、91-93頁)4.陽信商業銀行查詢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35954卷第29-33頁)32(112年度偵字第35912號)周順文(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6日10時10分許、300萬元②同年1月10日9時37分許、200萬元③同年2月1日9時14分許、500萬元④同年2月6日12時58分許、600萬元同上1.證人周順文於警詢之證述(偵35912卷第23-25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和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警示帳戶通報單(偵35912卷第27-29、31-32、47-48、61-63、67、91-103頁)3.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存摺封面(偵35912卷第33-35、43-45頁)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8715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35912卷第147-159頁)33(112年度偵字第35912號)洪月英(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12日9時47分許、3萬元②同年1月13日11時25分許、3萬元同上1.證人洪月英於警詢之證述(偵52607卷第61-6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607卷第67-81頁)3.洪月英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52607卷第87、91-93頁)4.陽信商業銀行陽評企業社帳戶開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52607卷第37-57頁)34(112年度偵字第36535號) 丁月珠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2年1月30日10時11分許、50萬元同上1.證人丁月珠於警詢之證述(偵36535卷第35-3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6535卷第47-49、51、61-65頁)3.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匯出匯款憑證(偵36535卷第67-77頁)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12111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36535卷第19-33頁)35(112年度偵字第36317號)鍾沛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9日10時8分許、8萬元②同年1月11日11時3分許、10萬元③同年1月12日13時4分許、10萬元④同年1月17日10時54分許、16萬元同上1.證人鍾沛豪於警詢之證述(偵36317卷第19-2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6317卷第47-50、55-57頁)3.陽信商業銀行無摺存款送款單(收據聯)、LINE對話截圖、網站畫面截圖(偵36317卷第51-53、61-70頁)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12111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36317卷第35-45頁)36(113年度偵字第3552號)張譯云(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13日10時12分許、20萬元②同年1月13日14時10分許、10萬元③同年2月2日10時47分許、20萬元、10萬元同上1.證人張譯云於警詢之證述(偵3552卷第45-4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2卷第51-52頁)3.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無摺存款送款單、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滿盈投資網站及網址、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偵3552卷第57-63、67-70頁)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9311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3552卷第71-79頁)37(113年度偵字第58596號) 許漢章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5日11時36分許、5萬元②同年1月5日11時40分許、2萬元③同年1月11日9時23分許、5萬元④同年1月11日9時33分許、5萬元同上1.證人許漢章於警詢之證述(偵58596卷第171-176、177-178頁)2.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8596卷第87、397-399、401-405、445-447頁)3.詐騙對話截圖、交易明細截圖、滿盈APP網站畫面、存摺封面、匯款筆記(偵58596卷第179-181、183-187、197-205頁)4.陽信商業銀行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陽評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8596卷第211-219、259-263頁)38(112年度偵字第56787號) 楊中仁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2年1月5日10時14分許、10萬元先匯入 蔡承翰 (另案由警方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後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將帳戶內款項轉匯至黃誠威提供之合作金庫帳戶內1.證人楊中仁於警詢之證述(偵56787卷第61-6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6787卷第79-80、105-107頁)3.APP網站畫面、網銀轉帳明細(偵56787卷第95、99頁)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內湖分局112年4月14日合金內湖字第1120001155號函檢附楊中仁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6787卷第71-77頁)39(113年度偵字第26405號移送併辦) 陳月昭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13日12時58分許、100萬元中信銀帳戶1.證人陳月昭於警詢之證述(偵26405卷第73-75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405卷第147、149、151-152頁)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05卷第115-145頁)40(113年度偵字第26405號移送併辦)謝仕政(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14日10時40分許、10萬元②同年12月14日10時40許、10萬元③同年12月14日10時42分許、10萬元④同年12月14日10時43分許、10萬元⑤同年12月14日10時45分許、10萬元同上1.證人謝仕政於警詢之證述(偵26405卷第77-80頁)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405卷第155-158、189頁)3.匯款資料、遭詐騙心得、LINE對話截圖(偵26405卷第159-185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05卷第115-145頁)41(113年度偵字第26405號移送併辦)盧心梅(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20日8時57分許、10萬元②同年12月20日8時58分許、20萬元同上1.證人盧心梅於警詢之證述(偵26405卷第81-83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6405卷第191、193-196、203頁)3.匯款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及APP畫面(偵26405卷第197-199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05卷第115-145頁)42(113年度偵字第26405號移送併辦)楊佳修(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20日9時許、5萬元②同年12月20日9時1分許、5萬元同上1.證人楊佳修於警詢之證述(偵26405卷第85-8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405卷第205、207-208、217-219頁)3.LINE對話紀錄、APP畫面及匯款交易截圖(偵26405卷第209-214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05卷第115-145頁)43(113年度偵字第26405號移送併辦) 曾秀枝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0日9時6分許、50萬元同上1.證人曾秀枝於警詢之證述(偵26405卷第89-91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405卷第219、221-224、231頁)3.LINE對話紀錄、匯款單及存摺封面(偵26405卷第225-227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05卷第115-145頁)44(113年度偵字第26405號移送併辦) 張東隆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1年12月27日8時43分許、50萬元②同年12月28日8時43分許、50萬元同上1.證人張東隆於警詢之證述(偵26405卷第93-95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405卷第233-235、247-249頁)3.匯款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6405卷第241-245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05卷第115-145頁)45(113年度偵字第26405號移送併辦) 郭堯斌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7日9時37分許、4萬元同上1.證人郭堯斌於警詢之證述(偵26405卷第97-98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405卷第249、251-254、275頁)3.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偵26405卷第255-271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05卷第115-145頁)46(113年度偵字第26405號移送併辦)江政勳(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7日10時54分許、3萬元同上1.證人江政勳於警詢之證述(偵26405卷第99-100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405卷第277、279-283、291頁)3.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截圖(偵26405卷第285-289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05卷第115-145頁)47(113年度偵字第26405號移送併辦) 洪吏伯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2年1月4日13時14分許、42萬元同上1.證人洪吏伯於警詢之證述(偵26405卷第101-102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405卷第293、295-298、321頁)3.匯款申請書回條、通話紀錄、出金明細及APP網站畫面(偵26405卷第305、309-317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405卷第115-145頁)48(113年度偵字第24505號移送併辦)劉魯珍(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11日14時25分許、20萬元②同年1月30日15時4分許、10萬元③同年1月30日15時5分許、15萬元黃誠威提供之陽信銀行帳戶1.證人劉魯珍於警詢之證述(偵26505卷第89-91、93-95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偵24505卷第87、111-112、123-124、133、135-137頁)3.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存摺封面及LINE對話截圖(偵24505卷第99、105-110頁)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9190號函檢附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網路IP位置(偵24505卷第65-77頁)49(113年度軍偵字第180號移送併辦)羅澤聰(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2月26日9時17分許、140萬元中信銀帳戶1.證人羅澤聰於警詢之證述(軍偵180卷第319-321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180卷第323-326頁)3.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交易紀錄截圖(軍偵180卷第328-331頁)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誠威)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軍偵180卷第79-100頁)50(113年度軍偵字第278號移送併辦) 李文通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4日9時14分許、30萬元②同年1月10日9時7分許、60萬元黃誠威提供之陽信銀行帳戶1.證人李文通於警詢之證述(軍偵278卷第361-36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軍偵278卷第233-234、239-240、287-289頁)3.LINE對話截圖(軍偵278卷第277-285頁)4.陽信商業銀行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軍偵278卷第65-74頁)51(113年度軍偵字第278號移送併辦) 陳順達 (未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4日13時10分許、46萬元②同年1月11日10時27分許、130萬元同上1.證人陳順達於警詢之證述(軍偵279卷第295-29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永安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軍偵278卷第315-316、323-325、345-347頁)3.LINE對話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軍偵278卷第297-301、307頁)4.陽信商業銀行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軍偵278卷第65-74頁)52(113年度軍偵字第278號移送併辦) 葉叡緹 (提告)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佯稱可以代為操盤購買股票,而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①112年1月9日8時57分許、5萬元②同年1月9日8時57分許、5萬元同上1.證人葉叡緹於警詢之證述(軍偵278卷第219-223、225-231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278卷第355-359、365-366、369-370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站平台內頁、出金紀錄(軍偵278卷第379、385-401頁)4.陽信商業銀行陽評企業社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軍偵278卷第65-74頁)合計總金額4782萬9102元(僅計算匯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被害人受騙金額超出匯入被告帳戶內款項部分,則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