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丙○○
己○○○乙○○甲○○原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並寄押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宣撫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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