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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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2號原告乙○○複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原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再就因果關係是否存在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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