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蘭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被告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
李姝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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