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程昱菁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簡旭成 律師 黃坤鍵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孫寅 律師受告知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吳佳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