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44號聲請人昌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6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枚君
法官徐福晉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昌融企業股│台灣中小企│93年11月30日│22,22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甲○○○│有限公司樹││││││││林分行│││││├───┼─────┼─────┼──────┼─────┼─────┼──┤│002│昌融企業股│台灣中小企│93年10月31日│3,213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甲○○○│有限公司樹││││││││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