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即被告 尤書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尤書明於偵查及法院訊問時,均坦承有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等情,於警詢時亦供出毒品上源並帶同前往該上源家中,以便審理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而聲請人之父母離異,其並為家中獨子,於落網羈押後方知中風行動不便之父親無人照顧。故聲請人既已知錯,斷然坦承所有犯行及供出毒品上游來源,顯然有遠離毒品及改過向善之決心,為此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販賣毒品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2日裁定將其羈押。其後聲請人於100年5月11日以同上聲請意旨所載之理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57號裁定以下開理由認聲請人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一)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予 劉育鑫萬世榮林介麟許家銘高勝祥謝秀琴 等6人共18次,並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高勝祥施用;而上開情節亦有證人劉育鑫等6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聲請人與證人劉育鑫等6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劉育鑫、許家銘、高勝祥行動電話儲存紀錄翻拍照片等證據以資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經本院函請臺東縣政府於100年5月16日前往聲請人之住處訪視後,該機關已將聲請人之父親 尤仁吉 列為獨居老人關懷訪視個案,並持續委託一粒麥子基金會定期關懷,及協助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見本院卷附臺東縣政府100年5月20日府社福字第1000057246號函)。而經本院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派員訪談後,證人尤仁吉亦證稱:伊目前係自己一人居住,98年身體中風後行動不便,日常生活起居係由住在隔壁之弟弟及弟媳在照顧等語。因之,綜合上開證據,聲請人之父親目前係由其他親屬就近照顧,並已列為臺東縣政府獨居老人關懷訪視個案。
三、從而,聲請人同一理由聲請停止羈押,尚不足使本院信其並無為逃避重罪執行,或為賺取自己之生活費而有逃亡之虞。故聲請人之羈押原因既仍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彭凱璐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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