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101年7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100年8月25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00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95號函附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