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啟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定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啟軒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啟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啟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