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債權人葉國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艾鎧明、楊明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