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25號被告 許俊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俊棋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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