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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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士淵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6,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