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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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甲○○被告乙○○
7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