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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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寅○○視同上訴人乙○○
辰○○○卯○○○甲○○戊○○
2樓癸○○庚○○子○○巳○○○被上訴人辛○○
己○○丑○○壬○○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寅○○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寅○○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寅○○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楊中琪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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