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