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告丁○○
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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