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清福
代 理 人 林金宗 律師
相 對 人 千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昀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及
進行相關訴訟程序,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
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上均為
影本)及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
起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已由本院以104年度南勞簡
補字第12號受理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
實。而依聲請人所提上開事件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非顯無
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