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9號上訴人 李清樂 訴訟代理人 林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菊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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