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武縣 再審被告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歐陽儀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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