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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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債務人 賴秋霖 即 賴秋臨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105年9月起迄今,平均每月薪資若干元?其工作所在地及營造廠商名稱各為何?
2.提出前配偶、子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說明子女住所地為何?
3.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說明目前住所地之居住成員為何?
5.提出須按月給付3,000元租金之協議書或前配偶出具之證明文件。
6.提出105年10月21日裁定附件第11點所示之文件。
7.說明債務人之手機資費方案為何?每月需支出1千至2千多元電話費之原因及其必要性?
8.提出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股金200股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9.提出汽車(車牌號碼:00-0000)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估價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