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326號
原   告  簡萬福
被   告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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