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劉 昱廷
被   告 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杰
法定代理人  林恆村
法定代理人  李道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
零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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