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4號上訴人 陳彥瑋 訴訟代理人 陳憶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福助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68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667元(51,667-3,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