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4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籽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263、38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籽宸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經臺中市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科予罰鍰,並限期令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詎其屆期仍未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而變更土地使用,自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王籽宸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在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公告實施管制之本案土地作為其經營富聖廢五金回有限公司之營運場址,並堆放大量金屬鋼材使用,而未作農牧之用,因而違反區域計畫法關於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之規定,且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限期改善並裁罰,仍不為之,不僅對於環境產生影響,亦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違規使用之土地面積大小,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38334號偵卷第13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貴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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