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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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97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437,261+(26,006×69)=2,331,67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