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簡字第15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7年5月12日分別送達至被告之住所、居所,各由被告之姐夫及配偶代為收受之事實,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則本件上訴之末日應為97年5月22日,惟上訴人遲至97年5月23日始行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日期章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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