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許安德利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傅美櫻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林怡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家訴字第9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鄭彩鳳書記官黃心怡通譯陳彥旭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告法定代理人丙○○到原告訴訟代理人許安德利律師到被告訴訟代理人傅美櫻律師到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零玖元。
二、原告甲○○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甲○○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黃心怡法官鄭彩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