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49號聲請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薪資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單。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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