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乙○○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3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