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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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宣示判決筆錄附卷可稽,且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3日上午2│100年3月28日下午2│││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時30分許│││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8185│││73號│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5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364││實│││號││審├──┼──────────┼──────────┤││判決│101年8月16日│101年9月18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8月16日│101年10月8日│││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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